当前位置:主页 > 个人
12333温馨提示(2014年01期)发表时间:[ 2022-07-01 06:56]  来源:[ ]  浏览次数:[ ]
  一、社会保险类

  1.社保欠费、社保补贴等诈骗短信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如收到社保欠费或领取社保补贴等短信时,应提高警惕,不要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社保编号、密码等信息透露他人。参保人员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卡、领取待遇等方面若有疑惑,可直接拨打12333电话咨询。

  2.省直机关事业医保缴费提示

  为保障职工及时享受医疗保险权益,缓解参保单位的缴费压力,从201411日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由按年征缴改为按月征缴

  32014年省本级个体缴费温馨提示

  20141月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六个档次进行省本级养老保险缴费,一至六档月缴费金额分别为284元、426元、568元、710元、1420元、2130元。请参加省本级养老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慎重选择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后,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办理变更,参保人员须在20141220日前办理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须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一是直接在省社保中心经办大厅办理;二是与省技工交流中心签订存折代扣协议;三是由煤炭社保中心代理缴费。

  4.我省参保人员丧葬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根据2013年底出台的《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87号)文件,从201171日起,我省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原称丧葬费)和抚恤金(原称一次性抚恤费)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即在20117120121231日期间,用人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已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支付给用人单位;自201311日起,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到社保前台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

  丧葬补助金按原标准,即20117120111231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1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上述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与按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5.省本级医保零星报销实现社保直发

  自今年1月起,省本级将原来医保零星报销经单位转发给个人的模式改为省社保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从而避免了从单位转发带来的报销周期长和二次发放对账,彻底解决单位报销医疗费的时间长的问题。只要通过省本级医保零星报销的各项业务审核,省社保中心业务系统将按周自动产生发放计划,支付系统将按周自动直接发放给个人。

  二、公开招聘类

  1.  江西2014年春季人才招聘会将于201428启动

  了解详情请登入本站

  2江西农业大学2014年招聘高层次人才

  了解详情请登入本站http://www.jxhrss.gov.cn/view.aspx?TaskNo=006014003&ID=119241

  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教师23

  了解详情请登入本站

  42014江西农业大学附属中学公开招聘教师2

  了解详情请登入本站

  5.赣南医学院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

  了解详情请登入本站

  6.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014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医师

  了解详情请登入本站

  三、劳动关系类

  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人事考试类

  12014年度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