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83%参保人养老待遇将提升发表时间:[ 2022-07-01 06:51]  来源:[ ]  浏览次数:[ ]
  43,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通知》,我省将从今年11日起施行新政,力争6月份在全省实施到位,同时施行新老办法五年过渡期。据了解,目前全省有550万参保者,其中退休人员有200多万人。据测算,新政实施到位后,将有83%的参保者退休后养老待遇会有所提升。针对出台的新政,本报邀请省人社厅副厅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予以解读。他透露,5年过渡期后,我省将新增9亿元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同时,在过渡期内,每年对养老保险的支出也将有所增加。

  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在适用范围

  侯仲华说,《通知》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在适用范围。

  计发基本养老金统一采用全省上年度岗平工资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岗平工资确定

  侯仲华说,《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

  2000~2004年度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199510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由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统一调整为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侯仲华透露,《通知》将原未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2000~2004年度,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对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新政扩大了范围。侯仲华说,此举是充分体现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激励机制。

  侯仲华说,《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范围,由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调整为从1995101日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有调整

  侯仲华说,《通知》规定,19959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199510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统一调整为:(11992101日至19959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219929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实行新老办法五年过渡期

  “为使按《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五年过渡期(201411日至20181231日)。”侯仲华说,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按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对待遇差逐年分别按90%70%50%30%10%列入统筹支付;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分别按照30%50%70%80%9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统一按新办法执行。

  侯仲华说,我省正在加快相应软件调整,时间约2个月,力争6月份将新政在全省实施到位。“今年16月份退休的人员,依然按老办法计算相关养老待遇。”同时,新政实施到位后,再按新政重新计算,予以补发。
民生关注更多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