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部门信息
员工停职创业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发表时间:[ 2022-07-01 07:08]  来源:[ ]  浏览次数:[ ]
  昨日,省人社厅出台《》(以下简称《》),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期间的人事关系。根据意见,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应与其签订停职领办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  停职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经单位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双方应签订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在停职期间的权利、义务。停职期间,原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执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原内。

  停职期内或停职期满,本人要求回原企业工作的,原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停职期满后不回原企业工作的,原企业应依据《》的规定办理解除或手续。  原企业与停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停职职工领办创办企业的时间应计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之中。

  停职期间原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

  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停职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可正常调整。停职期内或停职期满要求回原单位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停职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处理。

  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期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领办创办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停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民生关注更多
点击排行